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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人员离职酬劳金运用及支配办法(doc 3页)

所属分类:
薪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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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人员离职酬劳金运用及支配办法(doc 3页)内容简介

从业人员离职酬劳金运用及支配办法目录:
第一条  宗旨
第二条  适用范围
第三条  适用人员
第四条  本公司从业人员退职酬劳金,按下列百分比支配
第五条  普通酬劳金计算与发放办法
第六条  退职酬劳金计算与发放办法
第七条  营运小组按每一从业人员设置退职酬劳金帐卡及手册
第八条  退职酬劳金的提前申发
第九条  从业人员退职金发放起始日期
第十条  退职酬劳金的统筹运用
第十一条  退职酬劳金申请流程
第十二条  退职酬劳金委托营运小组管理的誓约书
第十三条  营运小组组成及运作办法
第十四条  本办法经经营决策委员会通过后实施,修改时亦同

 

 

从业人员离职酬劳金运用及支配办法内容提要:
    普通酬劳金5/8部分按从业人员薪资比例分配,其在进入本企业第1年度按6折计算(扣除试用期间后的实际到职月数比例计发,其未满半月者不计,满半月者以1月计),第2年度按8折计算,第3年度按9折计算,第4年度起按十足计算。3/8部分按从业人员提供服务成绩,由公司最高主管核定分配,(进入本企业第一年度者,依扣除试用期间的实际到职月数比例计发,服务未满半年,不参加考绩者,均以甲等计算)。特别酬劳金归经营者所得,由公司最高主管核定支配,其在上年度服务未满1年者不予分配。
前项所称薪资,月给制人员按其每年最后1个月的薪俸(日给人员按其日薪额的30倍)计算,均不包括职务加给及其他各项补助津贴。普通酬劳金的分配,以每年3月1日为发给基准日,其在上年度准予特别病假、公伤假(因执行职务奋勇负责而致伤害,经专案签准其请假期间得予分配者除外)或经呈准非受处分的停薪留职者,按其实际工作月数(未满半月者不计,满半月者以1月计)的比例计算核发。但在发给基准日以前离职者除因公亡故或命令退休或符合人事管理规则第15条第2、3、4项的资遣人员(服务满一年度)外,不予发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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