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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学校学生申诉作业程序(doc 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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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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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学校学生申诉作业程序(doc 6页)内容简介
某学校学生申诉作业程序内容提要:
一.目的:保障学生权益,促进校园和谐。
二.范围:学生对于学校之处分(惩戒或行政措施),认为不当并损及学生个人权益,经正常行政程序处理仍无法解决者,得依本办法之规定提出申诉。但涉陈情、建议或性骚扰之申诉案件、本校另订规范处理,不适用本办法。
三.权责:
 3.1学生申诉业务之行政业务由学生辅导中心承办。
 3.2学生申诉评议委员会之调查小组负责申诉案件之调查,并向委员会报告。
 3.3本会完成评议决定书时,陈  校长核定后执行。
四.定义:
  4.1学生申诉评议委员会:处理学生对于学校之处分(惩戒或行政措施),认
     为不当损及个人权益时之申诉。
五.作业内容
 5.1学生申诉流程,依「国立台北科技大学学生申诉评议委员会设置办法」办理。
 5.1.1学生受到学校处分
 5.1.2学生收到处分通知,不服此处分。
 5.1.3学生经由正常行政程序进行复查。
 5.1.4学生收到处分通知(复查书),仍不服此结果。
 5.1.5向学辅中心领取「国立台北科技大学学生申诉书」、「国立台北科技大学
       学生行政申诉处理书」填写。
 5.1.6学生缴回填写表格及检附数据。并由本中心填写「国立台北科技大学学生申诉案件处理签收单」
 5.1.7学辅中心将表格之正本数据送原处分单位处理;副本资料交申评会。
 5.1.8原处分单位将正本数据送回学辅中心,转交申评会。
 5.1.9由申评会来初步判定,是否同意原处分?不同意原处分时,交由调查小组调查;同意原处分,送委员会评议。
 5.1.10由委员会完成申诉案之评议,并作成「国立台北科技大学学生申诉评
        议委员会评议决定书」。
 5.1.11评议决定书送校长核定,并副知原处分单位。
 5.1.12原处分单位认为评议决定窒碍难行时,列明理由再陈 校长核定。
 5.1.13校长如认为原处分单位理由充分,则请申评会再议。
 5.1.14经校长核定后,评议决定书送申诉学生及相关单位。
 5.1.15申诉学生接获评议决定书后,不服,10日内提出再申诉。
 5.1.16受退学或开除学籍者,不服,30日内得向教育部诉愿。
 5.1.17申诉学生愿意接受评议结果,执行处分。
 5.2流程图:如附件。
 5.3学生申诉评议委员会组织架构。
     5.3.1维护学生权益,提供学生申诉管道。
     5.3.2委员任期一年,每年定期陈请  校长聘任新任委员。(学生代表由学生活动中心推选)
     5.3.3学生申诉期限为事发后10日内以书面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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