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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离职及留职停薪管理办法(doc 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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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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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离职及留职停薪管理办法(doc 8页)内容简介
职工离职及留职停薪管理办法内容提要:
四、解雇免职因素,依劳动基准法第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得解雇人员。雇主不须向员工预告,并不得请求加发预告期间工资及资遣费(雇主指为雇用劳工之事业主、事业经营之负责人或代表事业主处理有关劳工事务之人):
(一)员工对于雇主、雇主家属、雇主代理人或其它共同工作之人员,实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为者。
(二)员工受有期徒刑以上之宣告确定,而未谕知缓刑或未准易科罚金者。
(三)员工违反公司制度规章,情节重大者。
(四)员工故意损坏机器、工具、原料、产品,或其它雇主所有物品,或泄露雇主技术上、营业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损失者。
(五)无正当理由继续旷职三日,或一个月内旷职达六日者。
五、资遣预告及资遣费:依劳动基准法第十六条及第十七条规定。
(一) 继续工作三个月以上一年未满者,于十日前预告之。
(二) 继续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满者,于二十日前预告之。
(三) 继续工作三年以上者,于三十日前预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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