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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防护用品管理(doc 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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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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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防护用品,防护用品管理
劳动防护用品管理(doc 6页)内容简介
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内容提要:
 1、各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和防护要求正确使用,并使从业人员做到会检查劳动防护用品的可靠性、会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会正确维护保养劳动防护用品,严禁以货币或其他物品替代应当按规定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
 2、各单位应建立健全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更换、报废等管理制度和使用档案,应按照产品说明书的要求,及时更换、报废过期和失效的劳动防护用品。
 3、各单位必须严格按规定到定点经营单位或生产企业购买劳动防护用品,确保使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具备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安全鉴定证的要求。
 4、各单位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必须协同材料管理部门认真做好对新进场劳动防护用品的验收工作,并应按照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要求在使用前对其防护功能进行必要的检查。
 5、各单位必须做好对调拨、借用及从业人员自备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切实杜绝假、冒、伪、劣及不合格劳动防护用品的进场。
 第五十九条 危险作业管理
 1、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危险作业申报、审批制度,加强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项工程的安全管理。
 2、危险性较大的工程项目(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土方开挖工程、模板程、起重吊装工程、脚手架工程、爆破工程等)施工前必须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区域/专业公司总工程师、现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实施过程中,项目部应指派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对于结构复杂、危险性较大、特性较多的特殊工程,如深基坑工程、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等,区域/专业公司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和审查。
 3、高空作业应衣着灵便,不得攀登脚手架、物料提升机或乘吊篮上下,工具材料严禁向下抛掷;交叉作业,要保证隔离防护设施牢固严密。
 4、深基础、人工挖孔桩施工前必须进行现场勘察,摸清作业环境条件,要充分考虑地下可能出现的地下水、流砂、淤泥、有毒气体、塌方、漏电、断绳、落物等诸多不安全因素,保证各类装置完好、灵敏可靠,人工挖孔桩作业人员连续作业每班不得超过2小时。
 5、施工用电必须做到三级配电两级保护,其安装、拆除、维修必须由专业电工完成,搬运、移动用电设备,必须切断电源并做妥善处理后进行,停用的机械设备必须切断电源并锁好开关箱。非专业电工人员严禁乱动电气设备。潮湿、危险场所作业,必须使用安全电压。
 6、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架设设施,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应当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并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当自检,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并向使用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验收手续并签字。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架设设施的使用达到国家规定的检测检验期限的,必须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检测,经检测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
 7、各种气瓶的运输、储存、使用,应严格遵守有关规定,有防火、防爆防晒、防剧烈震动措施,距离明火10m以上。
 8、现场动火应按规定办理动火审批手续,要指定专人监护。高空施焊,要清除下方及周围易燃易爆物品,并用阻燃板接住火花。
 9、在强腐蚀、放射性场所作业时,必须保持防护设施的安全、有效;锅炉、压力容器安装、维修作业时,必须加强通风。
 10、起重吊装作业时四周不得有障碍物,保证起重机械设备、吊具及安全装置的灵敏和受力部件、索具的可靠,每次作业前须经试吊检验。
 11、爆破作业必须在取得施工许可手续后,由专业施工单位实施。装卸爆破器材要白天进行,性质相抵触、灭火方法不同的爆炸物品不得同车运输和同库存放。爆破前要设警戒线、发出信号,待危险区域人员全部撤到安全地点后,方可实施爆破作业,爆破完毕,经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解除警戒。
 第六十条 女职工保护
 1、公司对女职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2、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3、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4、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5、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第六十一条 项目经理安全管理行为记分制度
 1、公司对项目经理的安全管理行为实行记分管理。
 2、项目经理安全管理不良行为的类别:
 A、极端严重不良行为:是指造成生产安全事故或引发被政府部门处罚、曝光等严重不良后果的行为。
 B、严重不良行为:是指严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建筑安全强制性标准条文,现场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但尚未造成极端严重不良后果的行为。
 C、一般不良行为:是指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程及本制度的有关规定,现场管理混乱,阶段性安全评估不合格,尚未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行为。
 3、项目经理每个项目任期内的安全管理行为总分为12分,实行倒扣分,每出现一次不良行为,扣分一次。项目经理不良行为扣分标准由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制定。
 4、安全管理不良行为扣分超过6分(含6分),但不满10分的项目经理,必须参加安全生产强化培训,未经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任职。
 5、安全管理不良行为扣分超过10分(含10分)的项目经理,应停止任职一年,一年后重新上岗须经安全生产培训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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