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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火、防爆安全管理制度(doc 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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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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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火、防爆安全管理制度(doc 3页)内容简介
防火、防爆安全管理制度内容简介:
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作业场所防火防爆
    生产、使用和管理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的工作人员,应熟悉其理化特性、防火措施及灭火方法。
    贮存易燃易爆物品的仓库,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有良好的通风散热条件。使用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技术部位,贮存量不得超过当班的使用量。
    贮存危险物品应按照性质分类,专库存放,并设置明显的标志,注明品名、特征、防火措施和灭火方法,配备足够的相应的消防器材。性质与灭火方法相抵触的物品不得混存。
    生产贮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厂(库)房等场所,严禁动用明火和带入火种,电器设备、开关、灯具、线路必须符合防爆要求。工作人员不准穿带钉子的鞋和化纤衣服,非工作人员严禁进入。
    根据生产、使用化学物品的火灾和防爆危险性等级分类要求,其厂房布置、建筑结构、电气设备的选用、安装及有关的安全设施,必须符合设计防火规范、规程的有关要求。
    在工艺装置上在可能引起火灾、爆炸的部位,应充分设置超温、超压等检测仪表、报警(声、光)和安全联锁装置等设施。
    在有可燃气体(蒸汽)可能泄漏扩散处,应设置可燃气体浓度检测、报警器。
    所有自动控制系统,应同时并行设置手动控制系统。
    所有与易燃、易爆装置连通的惰性气体、助燃气体的输送管道,均应设置防止易燃、易爆物质窜入的设施 ,但不宜单独采用单向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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