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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管理规定(doc 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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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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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保险管理,管理规定
社会保险管理规定(doc 9页)内容简介

社会保险管理规定内容提要:
第 一 条 养老保险办事程序
 (一) 办理审批程序:
1. 用人单位填写干部,工人退(离)休申请表,审批,盖章;
2. 报送主管部门审批,盖章;
3. 干部退(离)休按干部管理权限范围内审批,然后送社会保险管理局核定退(离)休,退职费;
4. 工人送社会保险管理局养老保险处审批;
5. 驻本市企业的职工,经主管部门审批后,报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审核。
 (二) 需具备材料:
1. 退(离)休、退职申请表一式二份,1寸相片1张;
2. 档案调入本市的调令正本,及身份证复印件;
3. 职务任命审批表,职称资格证、职务职称任聘书;
4. 参加社会保险的电脑卡和打印缴交保险金的情况表;
以上资料要求单位在每月25日之前报送。
 (三) 审批后程序:
1. 符合条件的:登记、编号、核定退(离)休费,输入电脑;不符合条件的退回单位;
2. 每月25日之后,单位可取回退(离)休、退职申请表等材料;
3. 退(离)休退职费从批准的次月5日后转到退(离)休、退职人员的个人银行账户,少部分转入单位。
第 二 条 工伤保险办事程序
 (一) 参加工伤保险对象:
本市所有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全体职工及个体工商户,专业户招用的人员(统称用人单位的员工)。
 (二) 工伤保险基金缴纳:
用人单位按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0﹒8-2﹒5%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三) 工伤事故预防:
(四)   工伤事故发生后:
工伤事故发生后,五天内(死亡事故24小时内)报市劳动局劳动保护安全监察处和市社会保险局工伤保险处。并立即把伤者送往就近的市,区,镇属医院抢救和治疗。
(五)   工伤员工治疗:
伤者治疗一般住普通病房,符合<<条例>>规定的医疗费用全部由市社保结构报销,未经市社保机构批准,擅自使用自费药品和特殊检查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或伤者负担。
(六)    医务劳动鉴定:
工伤员工医疗期为自受伤之日起至医疗终结,不得超过18个月。医疗终结后需到市医务劳动专家鉴定小组作出伤残鉴定。内科鉴定在市人民医院,外科鉴定在红会医院,职业病鉴定在市卫生防疫所。
(七)   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待遇补偿由参保单位统一到市社会保险机构办理,并及时将补偿金发给伤残员工或死亡员工的直系供养亲属。
(八)   配置康复器具与康复技能:
员工因公受伤医疗终结,经市医务劳动鉴定机构认定和市社会保险机构批准,可以安装国内同等价格的假肢、义牙、义眼、轮椅、拐杖及其他康复器具。
用人单位对伤残员工应给予关心,帮助,积极想办法安排其力所能及的工作。
(九)   用人单位办理工伤参保和补偿手续所需资料:
办理工伤保险所需的资料:与办理养老保险相同。办理工伤补偿所需的资料:
1. 申请评残:
(A) 医院疾病诊断书;
(B) 伤残程度(等级)鉴定表;
(C) 用人单位评残申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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