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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政协机关干部人事工作管理制度(doc 2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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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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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政协机关干部人事工作管理制度(doc 23页)内容简介

山西省政协机关干部人事工作管理制度目录:
一、 干部选拔任用规定
二、 干部(工人)年度考核规定
三、 干部(工人)轮岗规定
四、 干部(工人)调配规定
五、 借调干部(工人)管理办法
六、 干部培训制度
七、 在职工人聘用干部管理规定
八、 干部职工出国(境)管理规定

 

山西省政协机关干部人事工作管理制度内容提要:
为了保证公正合理地任用干部,形成富有生机与活力、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推进干部队伍的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实现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有关规定,结合省政协机关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干部选拔任用
(一)选拔任用干部,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规定执行。
(二)除对任职条件有特殊要求的职位外,凡需新提拔处级领导干部,一般应实行竞争上岗。
  (三)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越级或破格提拔。越级或破格提拔干部须报省委组织部审批。
  (四)提拔担任处级领导职务的,除特殊岗位人选外,在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在机关内部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七天。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
  二、干部免职
  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免去现职:
  (一)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
  (二)在年度考核、干部考察中,民主测评不称职票数超过三分之一、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称职的;
  (三)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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