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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改制重组指导意见的通知(doc 1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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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改制重组指导意见的通知(doc 11页)内容简介

第一章 总体要求
第二章 公司发起人及股东
第三章 公司的出资
第四章 避免同业竞争
第五章 减少并规范关联交易
第六章 公司业务、资产和人员、机构、财务的独立
第七章 初步建立公司治理的基础
第八章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的收购兼并与资产、股权、债务重大变化
第九章 公司业绩的连续计算

 


第六十四条 公司依《公司法》发起设立不足三年,如需连续计算原企业法人或投入业务和资产对应的经营业绩,其发起人或股东须将与主营业务有关的业务和资产整体投入,且业务、资产、人员、机构、财务与原企业或存续主体分开。
如对有关业务或资产进行了剥离,并需连续计算原企业法人或所投入业务和资产所对应经营业绩的,应有充分理由解释遵循了人员、资产、负债、成本费用等方面的配比原则,如未遵循须进行必要调整且执业有关重组的规定。
需连续经营业绩的资产或业务的主体部分必须在同一管理层下持续经营至少三年。
第六十五条 符合《公司法》要求的国有企业、国有股占51%以上的企业作为主发起人发起设立公司的,在上条规定的前提下,可连续计算原企业或所投入业务和资产对应的经营业绩。
国有事业单位以经营性资产出资发起设立公司的,如比照上条连续计算原单位所投入业务和资产对应的经营业绩。
(注:本条明确了国有股占51%以上的企业、国有事业单位业绩连续计算的情况。)
第六十六条 由规范的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设立拟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时间不足三年,如需连续计算原企业法人或投入业务和资产对应的经营业绩,原企业法人的业务、资产、人员等经营要素应整体进入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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