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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瓶安全监察规程(DOC 2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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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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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监察,监察规程
气瓶安全监察规程(DOC 23页)内容简介
第一章总则
第七章充装
第三章材料
第九章运输、储存、经销和使用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五章制造
第八章定期检验
第六章气瓶附件
第十章附则
第四章设计
表4高压液化气体的充装系数
表5低压液化气体的充装系数
1—充装气体名称或化学分子式;
1.临界温度小于-10℃的为永久气体;
1.对气瓶进行定期检验,出具检验报告,并对其正确性负责;
1.应置于专用仓库储存,气瓶仓库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1.改变原设计;
1.改变气瓶瓶体材料牌号;
1.无缝气瓶应按同一设计、同一炉罐号材料,
同一制造工艺以及按同一热处理规范连续进行热处理的条件分批。
1.易熔合金不与瓶内气体发生化学反应,也不影响气体的质量。
1.有掌握气瓶安全知识的专人负责气瓶安全工作;
1.有良好的抗撞击性。
1.材料牌号应是国外压力容器或气瓶用材标准所列牌号,有相应的技术要求、性能数据和工艺资料;
1.瓶阀材料应符合相应标准的规定,所用材料既不与瓶内盛装气体发生化学反应,也不影响气体的质量。
1.由气瓶检验员填写《气瓶判废通知书》(见附录4),并通知气瓶充装单位。
1.盛装腐蚀性气体的气瓶、潜水气瓶以及常与海水接触的气瓶每二年检验一次。
1.确认气瓶内压力降为零后,方可卸下瓶阀。
1.经销有制造许可证企业的合格气瓶和气体,不得经销无证企业的产品或不合格气瓶及不合格气体;
1.结构型式和尺寸,应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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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瓶安全监察规程(DOC 2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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