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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卫生条例(DOC 36页)

所属分类:
卫生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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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条例
国际卫生条例(DOC 36页)内容简介
第一章《国际卫生条例》专家名册
第一章总则
第一编定义、目的和范围、原则及负责当局
第七条在意外或不寻常公共卫生事件期间的信息共享
第七编收费
第三十一条与旅行者入境有关的卫生措施
第三十七条航海健康申报单
第三十三条转口货物
第三十九条船舶卫生证书
第三十二条旅行者的待遇
第三十五条一般规定
第三十八条航空器总申报单的卫生部分
第三十六条疫苗接种或其他预防措施证书
第三十四条集装箱和集装箱装卸区
第三十条接受公共卫生观察的旅行者
第三条原则
第三章审查委员会
第三章对旅行者的特别条款
第三编建议
第九条其他报告
第九编《国际卫生条例》专家名册、
第二十一条陆路口岸
第二十七条受染交通工具
第二十三条到达和离开时的卫生措施
第二十九条入境口岸的民用货车、火车和客车
第二十二条主管当局的职责
第二十五条过境船舶和航空器
第二十八条入境口岸的船舶和航空器
第二十六条过境的民用货车、火车和客车
第二十四条交通工具运营者
第二十条机场和港口
第二条目的和范围
第二章突发事件委员会
第二章对交通工具和交通工具运营者的特别条款
第二编信息和公共卫生应对
第五十一条会议进程的掌握
第五十七条与其他国际协议的关系
第五十三条长期建议的程序
第五十九条生效、拒绝或保留的期限
第五十二条报告
第五十五条修正
第五十八条国际卫生协议和条例
第五十六条争端的解决
第五十四条报告和审查
第五十条职责和组成
第五条监测
第五编公共卫生措施
第八条磋商
第八编一般条款
第六十一条拒绝
第六十三条拒绝和保留的撤回
第六十二条保留
第六十五条总干事的通报
第六十六条作准文本
第六十四条非世界卫生组织会员国的国家
第六十条世界卫生组织的新会员国
第六条通报
第六编卫生文件
第十一条世界卫生组织提供信息
第十七条建议的标准
第十三条公共卫生应对
第十九条基本职责
第十二条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确定
第十五条临时建议
第十八条针对人员、行李、货物、集装箱、交通工具、
第十六条长期建议
第十四条世界卫生组织与政府间组织和国际机构的合作
第十条核实
第十编最终条款
第四十一条对行李、货物、集装箱、交通工具、物品或邮包的收费
第四十七条组成
第四十三条额外的卫生措施
第四十九条程序
第四十二条卫生措施的执行
第四十五条个人资料的处理
第四十八条职责和组成
第四十六条诊断用生物物质、试剂和材料的运输和处理
第四十四条合作和援助
第四十条对关于旅行者的卫生措施收费
第四条负责当局
第四章对货物、集装箱和集装箱装卸区的特别条款
第四编入境口岸
(一)缔约国应该利用现有的国家机构和资源,满足本条例规定的核心能力要求,包括以下方面:
(一)该事件根据第十二条被确定为构成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
(一)随时具备以下能力:
(三)缔约国和世界卫生组织应支持本附件所述的评估、计划和实施过程。
(二)应对可能的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具备以下能力:
(二)每个缔约国应该在本条例对本国生效后两年内评估现有国家
机构和资源满足本附件所述的最低要求的能力。根据评估结果,缔约国应制定和实施行动计划,
以确保根据第五条第一款和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本国全部领土内使上述核心能力到位,并发挥作用。
(五)中层公共卫生应对能力要求:
(六)国家层面评估和通报的能力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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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卫生条例(DOC 3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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