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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汇编(DOC 4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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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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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汇编(DOC 42页)内容简介
11.1凡违反本制度相关规定的扣责任单位安全考核分10分或罚款50-500元。
11.2情节严重的或造成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交由公司研究决定。
11考核
1、煤气车间/煤气站内所有设备及距该车间5米内的场所。
1、距劳保库、硝酸钠库、氧气库、成品库、塑料编织库5米外10米内的场所。
1、距各煤气站5米之外至15米之内的场所。
1范围
1)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一式二联,第一联由公司办公室存档,第二联交临时用电执行人保存。
1)在升降(吊装)口、坑、井、池、沟、洞等上面或附近进行高处作业;
1)在生产装置、罐区和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一般不允许接临时电源。确属生产必须时,应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
1)在防爆场所使用的临时电源,电气元件和线路要达到相应的防爆等级要求,并采取相应的防爆安全措施。
1)在阵风风力为6级(风速10.8m/s)及以上情况下进行的强风高处作业;
1)遇有6级以上强风、浓雾等恶劣气候下的露天攀登与悬空高处作业;
2.10临时用电结束后,临时用电部门应及时通知公司办公室停电,由公司办公室安排拆除临时用电线路,
其他单位不得私自拆除。私自拆除而造成的后果由拆除部门负责。
2.11本制度从下发之日起执行。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规、标准、规范执行。
2.1临时用电审批程序
2.1动火作业:在禁火区进行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置以外的非常规作业,如使用电焊、气焊
(割)、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
2.1安全办是本制度的制定单位,负责本制度的修改、督察。
2.1安全处是本制度的制定单位,负责本制度的修改、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2.1安全处是本制度的制定单位,负责本制度的修改、督察。
2.1安全处是本制度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制度进行修改及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2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管理
2.2其他相关单位是本制度的协助单位,负责本制度的执行。
2.2基建处、其他相关单位是本制度的协助单位,负责本制度的执行。
2.2易燃易爆场所:指生产和储存危险物品的场所,包括:煤气车间、液化气站、加油站、氧气站、氧气和乙炔库等。
2.2相关部门是本制度的协助部门,对自己所管辖区内的起重吊装作业安全负责。
2.3作业相关人员必须对整个作业过程负责。
2.3作业相关人员必须对整个起重吊装作业过程负责。
2.3用电结束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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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汇编(DOC 4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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