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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化气体汽车罐车安全监察规程(DOC 3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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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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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化气体汽车罐车安全监察规程(DOC 37页)内容简介
第一章总则
第七章附则
第三章设计
第三章制造
第五章定期检验与修理、改造
第八十条本规程由劳动部负责解释。
第六章安全附件与颜色标志
第四章使用与运输
1.底盘、安全附件的合格证和检验报告;
10.汽车罐车车体检验报告;
10.液氨、液化石油气及其它易燃、易爆介质,卸液时不得用空气加压;液化气体卸液,
不得采用蒸汽等可引起罐内温度迅速升高的方法升压卸液,采用热水升温卸液时,水温不得超过45℃;
11.低温型汽车罐车罐体日蒸发损失测定报告、外套真空度测定报告、漏放气速率测定报告。
11.装卸作业完成后,应立即按汽车罐车使用说明书或操作规程关闭紧急切断阀和阀门;
12.汽车罐车卸液不得把介质完全排净,必须留有不少于最大充装重量0.5%或100kg的余量,且余压不低于0.1MPa;
13.凡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禁止装卸作业:
1.不得停靠在机关、学校、厂矿、桥梁、仓库和人员稠密等地方;
1.主要受压元件:指罐体的筒体、封头、人孔盖、凸缘、螺栓和公称直径大于等于250mm的接管。
1.产品合格证(见附件一);
1.产品焊接试板的材料牌号、焊接和热处理工艺,应与所代表的罐体一致;
1.制造单位名称;
1.名义厚度大于等于20mm;
1.后保险杠距离罐体后封头和附件的距离不得小于150mm;
1.坡口几何形状和表面质量;
1.形状、尺寸以及外观应符合技术标准和设计图样的规定;
1.必须严格遵守国家交通管理法规的规定。行驶时按汽车罐车的设计限速行驶,
保持与前车的距离,严禁违章超车,并按指定路线行驶。
1.按本规程第49条的规定,进行充装前的检查;
1.按汽车罐车使用说明书或操作规程的要求,关闭紧急切断阀和阀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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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化气体汽车罐车安全监察规程(DOC 3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