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精品资料网 >> 市场营销 >> 业务管理 >> 资料信息

房屋回迁业务涉税问题分析(DOC 45页)

所属分类:
业务管理
文件大小:
177 KB
下载地址:
相关资料:
涉税问题,问题分析
房屋回迁业务涉税问题分析(DOC 45页)内容简介

内容摘要
回迁房或拆迁安置房,是指按照城市危旧房改造的政策,将危改区内的私房或承租的公房拆除,然后按照回迁或安置的政策标准,被拆迁人回迁,取得改造后新建的房屋。房屋回迁业务常见的是对等置换形式,即按被拆迁人房屋原面积拆一还一,给予其同面积房屋回迁安置。
房屋回迁业务涉及的税种比较多,各税种的政策规定又不同,如何准确地确定回迁业务中各税种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的关注点之一。下面,笔者就如何确定回迁业务中各税种的计税依据作以阐述。
契  税
《契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契税。第四条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契税的计税依据为成交价格。同时还规定,前款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且无正当理由的,由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4号)规定,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承受人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成交价格。成交价格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市政建设配套费等承受者应支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及其他经济利益。没有成交价格或者成交价格明显偏低的,征收机关可依次按下列两种方式确定:1.评估价格: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根据相同地段、同类房地产进行综合评定,并经当地税务机关确认的价格。2.土地基准地价: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公示的土地基准地价。因此,开发商在回迁业务中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契税计税价格为承受人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也就是说,按照契税政策规定,房地产开发公司采用回迁方式进行动迁安置属于房屋原地实物补偿,房地产开发公司缴纳契税时,不能将包含在购买土地成交价格中的补偿房屋开发成本(包括房屋货币补偿和房屋实物补偿)从计税依据中扣减缴纳契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