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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书(DOC 36页)

所属分类:
售后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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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险,医疗机构,服务协议书
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书(DOC 36页)内容简介
内容摘要
为保证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保障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行为,构建和谐医、保、患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暂行规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管理暂行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法规和政策规定,经乙方提出申请,愿意承担和履
行应尽的责任和义务,甲方确定乙方为乌鲁木齐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甲乙双方经过协商,就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有关事宜签订如下协议。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共同约束】甲乙双方应当认真贯彻国家、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有关医药卫生、物价、基本医疗保险等规定,保证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服务。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协议适用范围包括乌鲁木齐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离休人员和优抚对象医疗保险。
第三条【服务范围】乙方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的范围:门诊、住院、门诊特殊慢性病等医疗服务,乙方所提供的医疗服务应当符合卫生行政部门许可的诊疗科目。为参保人员所提供的医疗费用应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范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及医疗服务设施项目》(2004年版)(以下简称三个目录)。
第四条【双方权利】甲乙双方应当依照国家、自治区及本统筹地区有关的政策法规,正确行使职权,有权监督对方执行有关政策法规和履行职责的情况,举报或投诉对方工作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向对方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五条【甲方义务】甲方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及时向乙方通报基本医疗保险法规政策和管理制度、操作流程的变化情况,并接受乙方咨询。
(二)医疗保险基金实行预算管理,完善付费方式及结算办法,及时审核并按规定向乙方拨付应当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
(三)组织乙方与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有关的人员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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