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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车使用、公务接待、国内公务考察管管理工作的通知(DOC 3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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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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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工作
公车使用、公务接待、国内公务考察管管理工作的通知(DOC 30页)内容简介
内容摘要
各乡镇党委、政府,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市级机关各单位:
近年来,市委、市政府一直高度重视公车使用、公务接待、国内公务考察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并将其作为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从2004年开始,我市把“公车私用、公款吃喝、公款旅游”问题作为“行为不廉洁、作风不检点”问题专项整治工作的重点整治内容,坚持惩防并举、疏堵并重,强化监督检查,注重规范管理,治理“三公”问题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为进一步加强党政机关作风建设,打造“廉洁富阳”,全面推进党风廉政建设,进一步遏制“三公”不正之风,根据省、杭州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公车使用、公务接待、国内公务考察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规范管理
(一)进一步规范公车使用
1.定人驾驶
公务用车必须由专职驾驶员驾驶,非专职驾驶员不得驾驶公车。市工贸资产经营公司、供销合作总社等从事生产经营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包括市管领导干部和一般干部)确因工作需要驾驶公车的,必须由个人在每年年初提出书面申请(表式详见附件一),经本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后,于每年元月15日前报市纪委、监察局一次性审批。公安、检察、法院等执法机关的工作人员,因特殊工作需要驾驶公车的,按上级主管部门的具体规定执行。
2.定点停放
公车在工作日夜间、双休日和节假日原则上应停放在本单位停车库(位),确因路途较远等特殊原因需在驾驶员居住区附近停放的,应首先选择停放在市、乡镇街道两级行政事业单位或企业内部停车场内,如附近确无行政事业单位或企业停车场的,应选择安全固定的停车位实施定点停放。公安、检察、法院等单位的公车一般不得停放在居住小区。市级机关、乡镇(街道)须将本单位所有公车停放地点于每年元月15日前上报市纪委、监察局备案(详见附件二),如有变更,应及时上报。双休日、节假日确因工作需要用车的,必须经单位主要领导同意方可使用,并做好用车情况记录以备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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