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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灵活就业人员公共就业服务工作的通知(DOC 9页)

所属分类:
售后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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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工作
关于做好灵活就业人员公共就业服务工作的通知(DOC 9页)内容简介
内容摘要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地税局、国税局、人民银行(山东省)各市中心支行、分行营业管理部:
灵活就业是指劳动标准(劳动条件、工时、工资、保险福利待遇)、生产组织管理及劳动关系运作等达不到一般企业单位标准的用工和就业形式,主要是指从事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的就业状态。灵活就业人员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阶段内的以灵活就业形式就业的人员。近年来,随着就业方式和就业观念的多元化,灵活就业已成为我省劳动者就业的重要形式和渠道。为进一步做好灵活就业人员公共就业服务工作,促进劳动者多形式就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切实把灵活就业人员作为公共就业服务的重要对象
近年来,我省高度重视并积极鼓励劳动者多形式、多渠道就业。《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明确规定:“鼓励劳动者通过灵活形式实现就业,依法维护灵活就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税务、人民银行等部门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有力促进了劳动者灵活就业。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省就业形势依然严峻,城乡就业压力显著,促进灵活就业,有利于发挥市场就业的引导作用和劳动者自主择业的主观能动性,对更新社会就业观念、缓解城乡就业压力、实现充分就业目标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坚持市场引导与政府指导、鼓励发展与合理规范、加强管理与搞好服务、监管市场与维护权益相结合的原则,切实将灵活就业人员作为公共就业服务的重要对象,提上工作日程,做好相关工作。
二、认真做好灵活就业人员认定工作
灵活就业人员主要包括:自营劳动者,如个体经营(不包括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网店经营、街头商贩、家庭就业人员等;自主就业者,如以个人身份从事职业活动的自由职业者,如自由撰稿人、非签约歌手和模特等;临时就业者,如非全时工、季节工、家庭小时工和其他类型的打零工者等。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重点针对上述人群,按照我省就业失业登记管理有关规定,采用灵活就业人员自愿申报、社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平台初审、街道(乡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机构复核的程序,如实填写《山东省灵活就业人员登记认定表》(见附件1),对灵活就业人员给予审核认定,并免费发放《就业失业登记证》,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注明“灵活就业”,符合就业困难群体范围的同时在《就业失业登记证》“就业援助卡”栏目中注明。灵活就业人员持证按规定享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税务、人民银行等部门制定实施的扶持政策和相关服务,并有义务接受户籍所在地或常住地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就业状况统计调查,如实提供相关情况和证明。同时,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建立灵活就业人员专门台帐,列入就业统计范围,实行统计月报制度(见附件2),并对灵活就业人员进行跟踪服务,及时掌握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工作收入等情况,并向财政、税务、人民银行等部门进行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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