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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届全国公诉人与律师电视论辩大赛辩词实录完整版(DOC 3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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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届全国公诉人与律师电视论辩大赛辩词实录完整版(DOC 37页)内容简介
内容摘要
公诉人与律师辩论赛
第一组控方是浙江公诉队,组企业管理员是一辩傅忆文、二辩郑英超、三辩许航。辩方是广东律师队,该组成员为一辩李竞、二辩张凯、三辩黄琦鑫。
案例《醉驾之祸----李芳交通肇事案》
简要案情:2011年7月,周明酒后驾车出事故,其朋友李芳在与周明吃饭时劝其喝酒。在饮酒之后,李芳让周明酒后开车,最后周明酒后驾驶的车辆发生车祸。
控方:李芳构成交通肇事罪
辩方:李芳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傅忆文(浙江公诉队):如果说李芳劝周明喝酒还只是一种暧昧的蛊惑,他让周明醉酒驾车那就是一种赤裸裸的犯罪。李芳致使周明醉酒驾车违反了该款的规定,客观上没有李芳的行为就没有本次事故的发生,这就是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李芳对于醉酒驾车的危险有辨别能力,但她却没有避免,过失责任显而易见。当人的行为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时候,刑法将果断出击,为百姓的安宁,生活的秩序提供坚实有力的保障。李芳应该以交通肇事罪依法处罚。
李竞(广东律师队):本次交通事故是周明违法醉酒驾驶撞人造成。这一观点显然不能成立,首先周明是过失犯罪,与李芳无关。从两人在宾馆门口的对话可知,尽管周明喝了酒,但是意识清醒。之后的一系列行为是周明的自由行为独立实施,应该由周明单独为交通肇事负责。最后,在罪责自负的今天,一个人要为另外一个人担责,只有两个人共同犯罪。因此,李芳可能是周明交通肇事的共犯。综上所述,我方认为李芳不构成交通肇事罪。谢谢![
张凯(广东律师队):请问李芳与周明构成共同犯罪吗?[14:47:16]
傅忆文(浙江公诉队):我想请问对方辩友的是,李芳的行为有没有违反道路安全法的有关规定?
李竞(广东律师队):李芳没有开车,如何单独构成交通罪呢?[14:51:34]
黄琦鑫(广东律师队):教唆可是一个故意犯罪,我请问对方辩友,是否是周明自己选择了酒后驾驶?[14:51:47]
许航(浙江公诉队):我们从来没有说李芳是共同过失共犯。[14:51:59]
张凯(广东律师队):对方讲的话我们也承认,交通肇事罪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其中包括能控制支配驾驶的人,李芳有支配控制的能力吗?[14:53:14]
傅忆文(浙江公诉队):交通肇事罪的一般主体,李芳的行为是否是指使行为?[14:53:25]
李竞(广东律师队):请问控方,你们认为司法解释的第7条为什么没有规定乘车人也是指示的交通肇事呢?[14:5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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