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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内保理业务操作规程(doc 59页)

所属分类:
业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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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内保理业务操作规程(doc 59页)内容简介
内容摘要
国内综合保理业务操作规程
标准型操作规程
一、受理国内综合保理业务申请
(一)卖方保理商应要求卖方提交:
1、印鉴相符的《国内保理业务申请书》(附件1.1.1);
2、基础交易合同/订单的正本及复印件;
(二)卖方保理商应审核:
1、《国内保理业务申请书》的记载真实、完整、准确;
2、所涉及的基础交易适合叙做保理业务;
3、基础交易合同对产品的数量、价款、质量、付款条件、纠纷/争议的解决方式等内容约定清楚;无限制债权转让及寄售等条款;
4、卖方原则上应在我行开立人民币账户。
二、向买方保理商申请信用额度
(一)卖方保理商对《国内保理业务申请书》审核无误后一个工作日之内,应填具并打印《国内保理业务信用评估委托书》(附件1.1.2,下称《委托书》),加盖国际结算部门章Notes发送至买方保理商。
(二)买方保理商收到《委托书》,应立即对买方在本行的授信情况进行调查,在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为买方核定信用额度,确定费率,并出具《国内保理业务信用评估意见书》(附件1.1.3,下称《意见书》),经国际结算部主管总经理签字并加盖部门章后Notes发送至卖方保理商。
(三)收到买方保理商《意见书》后,卖方保理商应确定自身业务费率,填制《国内保理信用额度核准通知书》(附件1.1.4,下称《通知书》)通知卖方。
三、签定协议
卖方保理商向卖方签发《通知书》后应与卖方签定《国内综合保理协议》(附件1.2),协议一式两份,由双方法人代表或有权签字人签署并加盖公章后,双方各执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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