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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贸易实务计算及案例分析题参考答案(doc 3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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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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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贸易实务计算及案例分析题参考答案(doc 30页)内容简介
摘要
第一章 第一节
1、甲与乙订立一份合同,甲出售200箱蕃茄酱罐头给乙,合同规定为每箱24罐,每罐100克。但卖方在发货时,却为每箱24罐,每罐200克,且价格不变。问买方是否应收下这批罐头,为什么?
答案:不能收下。因为:
(1) 实际收货与合同不符,在海关报关时要作为走私处理;
(2) 实际收货与合同不符,在销售时可能不符合顾客需求而形成滞销。
处理:根据《联合国公约》第三十五条(1)款规定,合同中的商品品质为合同要件,货约品质不符,买方可以拒收货物并撤销合同,并向卖方索赔损失。
2、我国向英国出口一批大豆,合同规定水分最高为14%,杂质不超过2.5%。在成交前我方曾向买方寄过样品,订约后我方又电告买方成交货物与样品相似,当货物运到英国后,买方提出货物与样品不符,并出示相应的检验证书证明货物的质量比样品低7%,并以此要求我方赔偿15000英镑的损失。
问:在此情况下,我方是否应该接受理赔?为什么?
答案:处理:必须接受索赔,因为此交易应定为凭样品与文字说明买卖,依据是:
(1) 在成交前我方曾向买方寄过样品,而且并未声明是参考样品;
(2) 订约后我方又电告买方成交货物与样品相似,相似是指成交货物与样品之间只能有微小差异;
(3) 合同规定水分最高为14%,杂质不超过2.5%;
(4) 根据《联合国公约》第三十五条(1)款规定,如果货物凭样品成交,货物的质量应该与货物样品相同,否则即为货约不符;
(5) 根据《联合国公约》第三十五条(2)款规定,卖方交付的货物必须与合同规定的数量、质量和规格相符,否则即为货约不符;
教训:(1)大豆作为初级产品,货物质量难以一致,不适宜以样品成交;
(2)在销售商品时,不要同时用样品与文字说明两种方式表示商品质量。
3、我国向国外出口一批玉米。在合同中对品质条款作了以下规定:以98%的纯度为标准,杂质超过2%时,每超过1%,价格折让5%,不够1%时按比例折算,若货物杂质超过5%,买方有权拒收。
问:合同条款是否合理?为什么?
答案:合同条款不合理,单方面有利于买方。依据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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