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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国际贸易及管理知识案例分析(PPT 29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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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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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管理知识,案例分析
某公司国际贸易及管理知识案例分析(PPT 293页)内容简介

某公司国际贸易及管理知识分析(PPT 293页)目录:

1.FOB条件下卖方是否享有“托运人”的权利?
2.FOB条件下,货代应将提单交给谁?
3.托运人的识别及承运人责任的认定
4.CIF术语下的卸货费及滞期费的争议
5.CIF术语下运费支付记载矛盾的争议
6.美国记名提单下无单放货争议案
7.信用证中不可能条款引发的风险承担争议
8.银行单面修改信用证纠纷案
9.银行拒付信用证款项是否进口商也可拒收货物
10.“仓至仓条款”争议案
11.变更CIF条件的保险责任
12.提单转让后保险责任的纠纷
13.利用信用证“软条款”欺诈案
14.信用证“止付”纠正案
15.信用证议付条款不明确纠纷案
16.信用证项下单据语言的纠纷案

 


某公司国际贸易及管理知识分析(PPT 293页)简介:

一审法院判决
    天津海事法院经审判决定,温阳公司虽持有正本提单,但该提单为指示提单,其托运人事案外人金太平,提单未经该托运人背书,原告未能证明其具有提单合法当事人的地位。因此,原、被告之间不存在权利义务关系,原告对被告没有诉权。据此,天津海事法院于次年12月21日作出“津海法初裁字第41号民事裁定”,驳回温阳公司的起诉。温阳公司不服,向天津高级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判决
    天津高级法院审理认为,温阳公司虽持有上远公司的代理签发的正本提示提单,以国际贸易与国际航运的惯例,此类提示提单须经托运人背书转让给合法的持有人,方可向承运人主张提单下的权力。为此,温阳公司持有的未经托运人金太平背书的正本提示提单,只能构成对承运人在形式上的持有,导致温阳公司对上远公司因无正本提单放货本应负有责任的起诉权的丧失。故
最高法院判决
温阳公司不服天津高级法院的终审裁定,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是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无单放货纠纷。温阳公司依据其与金太平的销售协议,将货物交给承运人上远公司的代理,该代理向温阳公司签发了正本提单,温阳公司通过正当途径取得提单,在结汇之前,温阳公司仍持有全套正本提单,其诉权应予以保护。为此,最高法院作出“交提字第5号
民事裁定”,撤消了天津高级法院“高经终字第3号民事裁定”,撤销了天津海事法院“津海法商字第41号民事裁定”,并指定天津海事法院对本案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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