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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及管理知识实务案例分析报告(DOC 3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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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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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及管理知识实务案例分析报告(DOC 30页)内容简介

国际贸易及管理知识实务案例分析报告(DOC 30页)目录:

一、实践目的和意义
二、实践内容

 

国际贸易及管理知识实务案例分析报告(DOC 30页)简介:

案例分析:
1.信用证是银行信用,托收是商业信用。
在信用证项下,银行是付款人,卖方只要提交与信用证要求严格相符的单据,开证行就必须付款,而不管信用证申请人是否同意,即使申请人破产了,银行也得付钱。
而付款交单项下, 出口方的交单是以进口方的付款为条件,即进口方付款后才能向代收银行领取单据。银行是否付款则取决于付款人是否付款,也就是说,如果买方想毁约的话,卖方就收不到货款,而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哪怕卖方的单据完美无瑕。
2.记名提单是记名货物交付或指定给具体人的凭证。记名提单上列明确定的收货人,而不另加列指示字样不可转让。《海牙规则》中的物权凭证是指持有该凭证即意味着享有支配货物的权利。由此可见,记名提单的持有人并不享有支配货物的权利。货到目的港后,承运人不负有要求记名收货人出示或提交提单的义务。因此,记名提单并不具有物权凭证的效力。我国海商法第71条规定应理解为承运人保证向提单上记名的收货人交付货物。
记名提单没有物权凭证的功能,那么承运人的交付义务并不锁定于记名提单上,而是正确核实并交付给记名收货人,也就是说承运人根本没有必要凭正本记名提单交付货物。
3. 凭正本提单交货是国际海运界承运人交货的基本原则,但也不是一成不变的。在我国海运界,时常发生无单交货的行为,归纳起来有以下几种情况:
(1)正本提单迟到,可凭收货人的副本提单加担保交货。
如货物占有或所有权已经转让给买方,买方就有权取得单据(包括提单)。作为流通单证的提单,其正本提单晚于货物抵达的现象在海运实践中时常出现,此时提单反而成了货物交付的障碍。由于承运人不知现在的提单持有人或提单延迟的原因,他不能估计提单最终何时到达。如果货物易腐或市场价格波动,货主就会有明显的风险。因此,承运人可以根据提货人提供的副本提单加上担保向其放货。对此,我国《海商法》虽无明文规定,但符合国际海运惯例。
(2)凭单交付规则中理论意义大于商业价值时的例外。
我国《海商法》第71条规定:“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可见,提单只表明提货权,而拥有货物所有权与持有提单并不相干。提单可能签发给对货物不享有权利的托运人,或者提单被不享有货物权利的人取得。如果承运人有充分的理由相信:要求提货的人有权占有该货物,且对提单的流转情况有相当合理的解释,则承运人可被允许在对方未提供提单的情况下交付货物,从而解除其向提单持有人交货的义务。例如,卖方虽持有提单,但如果认同无单放货行为并确认买方提货的合法性,那么就意味着卖方放弃依提单主张货物所有权的权利。卖方不得依据提单主张其权利,从而承运人无单交货责任消灭。这种情形在短途国际海运中时常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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