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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出所消防监督业务管理及工作管理知识分析(PPT 5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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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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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出所消防监督业务管理及工作管理知识分析(PPT 55页)内容简介

派出所消防监督业务管理及工作管理知识分析(PPT 55页)目录:

第一章 消防监督检查记录
第二章 行政处罚

 

派出所消防监督业务管理及工作管理知识分析(PPT 55页)简介:

(一)一般流程
1.消防行政处罚的启动情形
(1)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责令当场改正依法需要处罚的违法行为;
(2)消防监督检查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复查不合格)的违法行为;
(3)依法需要处罚的火灾事故;
(4)接到关于火灾隐患或消防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

公安派出所对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应当在24小时内经所领导批准后,制作《移送案件通知书》,并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
公安派出所受案后,经调查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所领导批准,终止调查,并制作和送达《终止调查决定书》:
1.违法事实不存在;
2.违法行为已超过追究时效的;
3.违法嫌疑人已死亡。

处罚的执行:
(1)警告处罚以告知受处罚人知晓即为执行。
(2)罚款处罚应当实行罚缴分离。受处罚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的地区,经当事人申请,由公安派出所代收罚款或者不当场收缴罚款事后就难以执行的,公安派出所在自行收缴罚款后,也应当及时将代收的罚款上交代收机构,代收机构出具的收款凭据为罚款处罚最终执行的依据。
(3)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处罚以处罚决定书规定生效的时间开始执行。生效后经现场检查并制作《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记录》作为执行依据附卷。

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名称规范
为了保证正确、统一执法,现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规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管辖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名称(即消防行政处罚案件案由)规范如下:
1、未经消防设计审核擅自施工(第58条第1款第1项)
2、消防设计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第58条第1款第1项)
3、消防设计抽查不合格不停止施工(第58条第1款第2项)
4、未经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第58条第1款第3项)
5、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第58条第1款第3项)
6、投入使用后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第58条第1款第4项)
7、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第58条第1款第5项)
8、消防安全检查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第58条第1款第5项)
9、未进行消防设计备案(第58条第2款)
10、未进行竣工消防备案(第58条第2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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