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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融资管理知识及业务管理规则(DOC 41页)

所属分类:
业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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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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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融资管理知识及业务管理规则(DOC 41页)内容简介

某公司融资管理知识及业务管理规则(DOC 41页)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释  义
第三章 担保物
第四章 业务受理
第五章 账户开立
第六章 融资业务
第七章 融券业务
第八章 委托交易
第九章 交易监控
第十章 担保物追加
第十一章 强制平仓
第十二章 权益处理
第十三章 债务清偿
第十四章 通知、送达、公告
第十五章 账户销户
第十六章 附  则

 

某公司融资管理知识及业务管理规则(DOC 41页)简介:

 出现以下情形时,本公司有权对投资者提供的担保物进行强制平仓并收回相应债权:
(一)T日日终清算后投资者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低于平仓维持担保比例,在规定期限内未足额追加保证金,致使规定期限到期日(T+1日)日终清算后的维持担保比例未达到补仓维持担保比例,T+2日进行强制平仓操作;
(二)融资或融券交易期限(合约)已满,投资者未按约定偿还债务,则在合约到期日次日强制平仓;
(三)融资融券合同到期、投资者未按约定偿还债务,则在合同到期日次日强制平仓;
(四)投资者信用账户融券卖出的证券预定终止上市交易或要约收购,在该证券终止上市或要约收购公告发布日(设为T日)后一个交易日内(T+1日内)仍未了结该证券相关的融券合约,公司在T+2日进行强制平仓操作;
(五)投资者在融资融券交易中,违反公司对于限售股或董监高等相关规定的,投资者未在公司发现日(T日)的次日(T+1日内)了结相关证券的融资融券合约,则公司在T+2日进行强制平仓操作;
(六)出现法定或约定解除或终止合同情形,投资者尚有债务未清偿,则在解除或终止合同日次日强制平仓;《融资融券合同》法定或约定解除或终止合同情形有:
(1)投资者(自然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2)投资者(法人机构)被人民法院宣告进入破产程序或解散;
(3)本公司被证券监管机关取消或限制融资融券交易权限或资格、停业整顿、责令关闭、撤销;
(4)本公司被人民法院宣告进入破产程序或解散;
(5)本公司上市后,投资者在签订融资融券合同后使用其普通证券账户买入本公司上市股票,在本公司发现日(T日)的次日(T+1日内)未卖出其普通证券账户内的本公司上市证券,则本公司在T+1日与该投资者解除合同;
(6)融资融券合同存续期内,投资者资信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导致投资者不再符合公司关于融资融券投资者标准之规定;
(7)发生投资者信用账户记载的权益被继承、财产细分或无偿转让等特殊情况,公司主动或者依相关权利人申请终止合同的;
(8)机构投资者发生合并、分立、重大资产重组或影响其债务承担能力情形,公司终止合同的;
(9)其他法定或者约定的合同终止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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