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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南宁市家畜定点屠宰及家畜产品销售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doc 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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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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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资料:
南宁市,屠宰,畜产品,产品销售管理,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修改《南宁市家畜定点屠宰及家畜产品销售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doc 10页)内容简介

关于修改《南宁市家畜定点屠宰及家畜产品销售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内容提要:
市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决定对《南宁市家畜定点屠宰及家畜产品销售管理暂行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四条第一款“南宁市副食品局负责全市家畜屠宰、家畜产品销售、加工冷藏监督管理工作”修改为“市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家畜屠宰、家畜产品销售、加工冷藏监督管理工作”。
二、第四条第二款“邕宁县、武鸣县贸易局和郊区副食品局负责本辖区的家畜屠宰和家畜产品销售管理工作”修改为“市辖县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家畜屠宰和家畜产品销售管理工作”。
三、第七条“开办定点屠宰场(厂、点)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屠宰场(厂、点)的选址、设计必须报经规划部门批准;(二)屠宰区布局合理、屠宰工艺流程符合兽医卫生及环境保护要求,无交叉污染;(三)设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家畜待宰圈、病畜隔离圈、屠宰间、急宰间、内脏整理间和病、死畜无害化处理及粪便、污水物处理设施,经处理后的粪便、污水物符合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四)工作间的地面、墙裙用无毒材料制成,不渗水,便于冲刷消毒;(五)备有麻电、屠宰吊挂、照明设备、专用容器及运输工具;(六)备有检验设备、检验工具、消毒设施和消毒药品;(七)有相应的质量检验人员和屠宰技术人员。屠宰工人必须取得劳动部门颁发的技术等级证书,方可上岗。(八)有切实可行的兽医卫生、消毒制度和符合屠宰加工工艺流程及操作规范等管理制度。(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修改为“家畜定点屠宰厂、场(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水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水源条件;(二)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以及屠宰设备和运载工具;(三)有依法取得健康证明的屠宰技术人员;(四)有经考核合格的专职或者兼职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五)有必要的检验设备、消毒设施和消毒药品及污染物处理设施;(六)有家畜及家畜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七)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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