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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期末复习指导(doc 2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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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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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期末复习指导(doc 24页)内容简介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期末复习指导内容提要:
1、1994年11月2日,被告上海绿洲经济动物科技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与上海博物馆(以下简称博物馆)签约,租借该馆102室经营绿洲牌蚂蚁粉.1995年10月17日,消费者吴某在未明确单位的上海自然博物馆102室,购得两袋标重为454克装的绿洲牌蚂蚁粉,支付人民币150元。同年10月19日上午6时左右,吴某感觉身体不适,到7时20分,经抢救无效死亡,时年51岁。吴某之妻郑某立即向上海市南市公安分局报案,有南市公安分局委托上海医科大学对吴某的尸体进行解剖,其死因鉴定结论为:死者吴某有过敏史哮喘病史,此次服用蚂蚁粉异体蛋白诱发支气管哮喘,终因过敏性休克死亡。
郑某以上海绿洲经济动物科技公司和上海自然博物馆为共同被告,向上海市黄埔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支付丧葬费、抚养费、赡养费、死亡赔偿金等。
法院查明:被告科技公司所售绿洲牌蚂蚁粉,未通过上海市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审批,没有获得相关批号。科技公司还擅自涂改食品监督部门产品卫生审核批复单,依此申领到食品卫生许可证。而且被告销售的蚂蚁粉说明书尚未注明禁忌症,也没有明确的警示文字。其说明书上标明的“长期服用无毒副作用”,“能治疗哮喘等多种疾病”的文字,对消费者有误导作用,负有主观上不可推卸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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