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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基金广告与营业促销活动行为规范(doc 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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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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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广告,促销活动,行为规范
境外基金广告与营业促销活动行为规范(doc 7页)内容简介
境外基金广告与营业促销活动行为规范内容提要:
问题一:如于银行网站上登载「本月畅销基金排行榜」,并列出该基金名称、净值及涨跌幅,是否为「广告」?又是否需依销售契约之规定向总代理人事先通知?
答:若仅登载境外基金名称、净值及涨跌幅等数据,系属公开信息之揭露,不属于广告,但若涉及畅销排行榜基金之排名等系属广告范围,应依境外基金广告相关规范办理。
问题二:销售机构从事境外基金之广告时,应事先将广告之性质及内容告知总代理人,是否指「已确定」刊登之广告内容,如为「草稿」,是否可行?(例如文字或图片上之修正是否需一一通知)
说明:因广告或促销内容一旦确定,就要马上执行,无法依销售契约之约定于确定并先通知总代理人后几日后再执行,是否可于广告内容尚未确定前,即先通知总代理人,以求时效?
答:依境外基金管理办法第51条第2项规定总代理人或其委任之销售机构为境外基金之广告、公开说明会及促销,总代理人应于事实发生后十日内向同业公会(投信暨投顾公会)申报,因采事后申报,故系指已刊登之广告;惟销售机构仍应依销售契约第二条第五款之约定事先通知总代理人,并于约定期限前将广告之性质及内容告知总代理人。
问题三:境外基金广告及营业促销活动行为规范(以下简称本规范)第八条第一项第一款【藉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金管会)对该境外基金之核准或申报生效,作为证实申请(报)事项或保证境外基金价值之宣传。】及第十二款【开放式境外基金以「无折价风险」等相类词语作为广告。】其规定意旨为何?请释疑。
答:
一、境外基金广告及营业促销活动行为规范第八条第一项第一款系指经金管会核准或申报生效之境外基金于广告中不得以「该基金经国家(或政府、主管机关)保证」等文字为宣传。
二、鉴于以往国内封闭式基金有以「无折价风险」等相类词语作为广告,误导投资人,且开放式基金系以单位净值申赎,净值每日依持有资产价值而变动,不可能无折价风险情形,故将本限制条款亦纳入境外基金广告规范中,提醒业者不得有此误导投资人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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