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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港客运口岸管理暂行规定(doc 7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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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口岸管理,管理暂行规定
中山港客运口岸管理暂行规定(doc 76页)内容简介

中山港客运口岸管理暂行规定目录:
一、中山港客运口岸管理暂行实施细则……………………2
二、中山市生产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暂行规定……………………4
三、关于加强全市民用爆破器材专卖经营管理的通知……………………6
四、关于禁止摩托车在城区载客的通告……………………7
五、关于加强我市公路管理的通知……………………8
六、中山市机动车辆清洗行业管理办法……………………10
七、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转发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的意见》的补充通知……………………11
八、中山市摩托车总量控制管理办法……………………12
九、转发市公安局《关于限制外地摩托车进入中山辖区行驶管理办法》的通知……………………13
十、关于农用机车借用国道省道行驶有关规定的通知……………………14
十一、中山市乡镇运输船舶交通安全管理规定……………………15
十二、转发市公安局关于户口整顿工作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17
十三、关于企业及个体工商户补办消防审批手续的通知……………………19
十四、转发市交通局关于落实乡镇船舶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的请示的通知……………………20
十五、中山市预防和处置特大消防安全事故应急预案……………………22
十六、转发市公安局关于中山市110社会援助实施方案的通知……………………25
十七、中山市乡镇渡口管理办法……………………27
十八、中山市乡镇船舶交通安全管理规定……………………29
十九、转发市公安局《关于〈摩托车报废标准暂行规定〉的实施方案》的通知……………………32
二十、中山市城区工程运输车辆管理试行规定……………………35
二十一、中山市出租小汽车管理办法……………………38
二十二、转发市公安局关于对我市特批入户车辆办理产权转移处理意见的通知……………………42
二十三、中山市流动人员租赁房屋管理规定……………………43
二十四、中山市联合整治电动车和电动自行车销售及上路行驶秩序工作方案……………………45
二十五、中府办[2005]6号,中府办[2005]6号颁布……………………45
二十六、中山市路桥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48
二十七、中山市户籍迁移若干规定……………………51
二十八、中府〔2006〕25号,2006年3月1日颁布……………………51
二十九、转发《中山市流动人员及出租屋税费财务收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等4个文件的通知 中府办〔2006〕71号,2006年9月11日颁布……………………54
三十、中山市门(楼)牌管理实施办法……………………61
三十一、中山市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管理规定……………………65
三十二、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67

 

中山港客运口岸管理暂行规定内容简介:
为了加强中山港客运口岸管理,确保客运口岸安全、畅通,提高客运口岸综合效益,根据《广东省客运口岸管理暂行规定》,结合中山港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中山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以下简称市外经贸局)负责管理和协调全市口岸工作;中山港外经办,负责中山港客运口岸的管理和协调工作,同时负责本细则的实施和督促,处理本细则实施过程中所出现的问题。
本细则适用于中山港客运口岸范围。
第二条、中山港客运口岸设置客运口岸管理区,管理区范围包括:旅客、员工、行李物品、交通工具的检查和监管场所;各检查检验单位的现场工作、办公场所;与旅检工作有关的仓库、堆场以及商店等。
管理区的范围:客运口岸的联检楼及联检楼两恻的应急通道;联检楼至客轮靠泊码头及码头周围水域(水域范围由中山港务监督具体规划确定并树立标志)。
第三条、进入管理区范围内的人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管理区是旅客、行李物品及其交通工具办理入出境手续,接受检查检验和监督、监管的场所,无关人员和交通工具非经准许,不准进入;
2、获准进入管理区的人员,必须着装整洁;自觉遵守外事纪律和有关规定,服从执勤人员的管理;
3、各检查检验单位工作人员,凭本部门的制服、标志进出;
4、外经贸局、外经委和各检查检验单位的上级机关或本系统单位的人员,需进入管理区内视察或检查工作时,由本单位派员自始至终陪同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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