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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培训教材(DOC 3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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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后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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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培训教材(DOC 34页)内容简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的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或业主是本单位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食品安全负法律责任。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餐饮服务提供者,包括餐馆、小吃店、
快餐店、饮品店、食堂、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和中央厨房等。
第五条  鼓励餐饮服务提供者为消费者提供分餐等健康饮食的条件。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规范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根据本规范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
第四条  鼓励餐饮服务提供者建立和实施先进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
不断提高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第四章  过程控制
餐饮服务提供者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应立即采取封存等控制措施,
并按《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
(2)准清洁操作区:指清洁要求次于清洁操作区的操作场所,
包括烹饪场所、餐用具保洁场所。
(一)专间内操作应符合本规范第二十四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
(一)保存温度低于60℃或高于10℃、存放时间超过2小时的熟食品,
需再次利用的应充分加热。加热前应确认食品未变质。
(七)加工用工具及容器应符合本规范第十七条第十五项规定。
生熟食品的加工工具及容器应分开使用并有明显标识。
(七)承担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规定的其他职责。
(七)放置在食用冰中保存时,加工后至食用的间隔时间不得超过1小时。
(七)职业学校、普通中等学校、小学、特殊教育学校、托幼机构的食堂不得制售凉菜。
(七)菜品用的围边、盘花应保证清洁新鲜、无腐败变质,不得回收后再使用。
(七)进入食品处理区的非操作人员,应符合现场操作人员卫生要求。
(三)专间每餐(或每次)使用前应进行空气和操作台的消毒。
使用紫外线灯消毒的,应在无人工作时开启30分钟以上,并做好记录。
(三)从业人员上卫生间前应在食品处理区内脱去工作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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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培训教材(DOC 3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