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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服务业增值税的财税处理培训课件(DOC 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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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后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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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服务业增值税的财税处理培训课件(DOC 7页)内容简介
一、税务处理
三、案例分析
二、会计处理
(一)税目。财税〔2016〕36号文附件1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注释》明确:“
生活服务是指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
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
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注释》对各项内容作了明确。
(三)发票管理。从事生活服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规定
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增值税普通发票。
小规模纳税人按规定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必要时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另有规定者除外。
比如从2016年11月4日起,第69号公告第十条规定:“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
(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住宿业小规模纳税人提供住宿服务、
销售货物或发生其他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
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主管国税机关不再为其代开。
”此前,《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地区开展住宿业增值税小规模
纳税人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2016年第44号)规定,
从2016年8月1日起,全国91个城市住宿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自行开具单份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一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税率和征收率。生活服务增值税税率6%,征收率3%
。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
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分别
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
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
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货物又涉及服务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
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
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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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服务业增值税的财税处理培训课件(DOC 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