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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事故现场隐患处罚分类标准(DOC 4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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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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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事故,分类标准
安全生产事故现场隐患处罚分类标准(DOC 40页)内容简介
10.10矿井总风量不足的、采掘工作面无风微风作业的;
10.11主井、回风井同时出煤的;
10.12没有备用主要通风机或者两台主要通风机能力不匹配的;
10.13通风系统不合理不可靠,盲巷管理措施不到位的,违反规定串联通风的;
10.14专用排瓦斯巷设置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的;专用回风巷未按《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一十三条设置的;
10.15盘区进(回)风巷未贯穿整个盘区,或者虽贯穿整个盘区但一段进风、一段回风的;
10.16主要设备(主排水泵、主通风机、瓦斯抽放泵)其中一项数量装备不够的;
10.17未查明水文地质条件和采空区、相邻矿井及废弃老窑积水等情况组织生产的;
10.18采掘作业未按规定进行探放水的;(有无突出威胁区域都要探放水)
10.19擅自开采各种防隔水煤柱的;
10.1山西省《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和监管监察办法》中规定的十五大项七十六小项隐患;
10.20有明显透水征兆未撤出井下作业人员的;
10.21矿井未实现双回供电的;
10.22升降人员或升降人员和物料的单绳提升罐笼、带乘人间的箕斗、斜井人车等未装设可靠的防坠器的;
10.23被列为国家应予淘汰的煤矿机电设备和工艺目录的产品或工艺,超过规定期限仍在使用的;
10.24矿井提升人员的绞车、钢丝绳、提升容器、斜井人车等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未按规定进行定期检验的;
10.25使用非阻燃皮带、电缆,采区内电气设备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
10.26未按矿井瓦斯等级选用相应的煤矿许用炸药和雷管、未使用专用发爆器的;
10.27采用不能保证2个畅通安全出口采煤工艺开采(三角煤、残留煤柱按规定开采者除外)的;
10.28井下采掘作业过程中出现瓦斯动力现象或其它瓦斯异常涌出现象未及时汇报及采取相应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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