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doc 17页)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doc 17页)内容简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许可和备案
第三章 安全和防护
第四章 辐射事故应急处理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的监督管理,促进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安全应用,保障人体健康,保护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以及转让、进出口放射性同位素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放射性同位素包括放射源和非密封放射性物质。
第三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全国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国务院公安、卫生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本条例的规定,对有关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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