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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ppt 4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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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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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事故报告,调查处理条例
解读《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ppt 45页)内容简介
解读《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内容提要: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493号第九条: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九条 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未造企业管理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县级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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