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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办法(doc 1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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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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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办法(doc 14页)内容简介
广东省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办法内容提要: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09〕124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推动和规范全省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切实加强基层和基础工作,促进企业建立自我约束、持续改进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以下简称“标准化”)达标企业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
本省危险化学品生产和储存企业、经营和使用剧毒化学品企业、有固定储存设施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化工或医药生产的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其二级、三级标准化考评,适用本办法。
汽车加油(气)站、化工门店、不设储存设施的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的标准化考评,不适用本办法。
一级企业标准化考评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监督、指导本省标准化工作,认定二级标准化达标企业的考评机构(以下简称“二级考评机构”), 公告标准化二级企业名单。
地级以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的标准化工作,认定三级标准化达标企业的考评机构(以下简称“三级考评机构”), 公告标准化三级企业名单。
第四条 申请达标考核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依法取得国家规定的相应安全许可;
(二)依据《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等相关“AQ标准”和本考评办法的要求,开展安全标准化工作并按规定进行了自评达到相应等级分数以上;
(三)至申请之日前一年内,未发生死亡、重伤3人以上、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或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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