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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燃、可燃液体防静电安全管理制度(doc 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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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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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体,防静电,静电安全,安全管理制度
易燃、可燃液体防静电安全管理制度(doc 5页)内容简介
易燃、可燃液体防静电安全管理制度内容简介:
   第一条  为减少静电危害,保证安全生产,特制订本规程;
    第二条  制度适用全厂对易燃、可燃液体的装卸、输送、调合、采样、检尺、测温及设备清洗等,易燃、可燃液体贮罐(槽)车、汽车罐(槽)车,鹤管以及设备、管线等,防止人体带静电作业。
    本制度不适用于雷电及杂散电流的防护,固体、气体、粉尘的防静电。
    第三条  要防止易燃、可燃液体的静电危害,必须消除静电引燃的条件:
    1、 有静电电荷的产生。
    2、 有是以产生引燃性放电的静电电荷的积聚。
    3、 有合适的火花间隙,使积聚的电荷以引燃的火花形式放电;
    4、 在火花间隙中必须有可燃性液体的蒸气-空气的混合物。
    第四条  根据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对贮存易燃、可燃液体的分类,如下表所列。
    进入贮罐和槽车对甲、乙类易燃,可燃液体其电阻率等于或少于108欧姆.米者不受本规定约束。
    第五条  甲、乙类液体进入贮罐和槽车时,初速不得大于1米/秒,当入口管浸没200毫米后可提高流速,最高不得超出6米/秒。
    甲、乙类液体含水、含杂质以及两种以上油品混送时的初流速亦不得超过1米/秒。
    甲、乙类液体经过添加抗静电剂,专门静电消除器,报警仪同时具备的流速可按6米/秒。
    当液体输送管线上装有过滤器时,甲、乙类液体输送自过滤器至装料之间应有30秒的缓和时间,如满足不了缓和时间,可配置缓和器和采取其它防静电措施。流速的限制见下表。
    第六条  贮罐装入易燃,可燃液体时,必须做到:
    1、 严禁从贮罐上部注入甲、乙类液体。
    2、 罐内液体必须进行充分脱水后,方可进料。
    3、 禁止对装过汽油等高挥发性产品的油罐切换注入低挥发性油品。
    4、 在贮罐变更注入油品时,必须进行惰性气体置换,置换后测定空气中的油体浓度,使之符合安全规定范围。
    5、 对于难以进行惰性气体置换的桶、槽等容器,必须严格控制流速和静电接地。
    第七条  油品调和的规定:
    1、 严禁用压缩空气进行甲、乙类油品的调合。
    2、 丙类油品的调合,其中有一个单体组分属于甲、乙类油品时,也不准用压缩空气进行调合。
    3、 丙A类油品用压缩空气调合时,必须控制风压不大于0.343MPa,并注意油品调合温度应控制在低于该油品闪点20℃。
    第八条  甲、乙类液体的检尺、测温、采样规定:
    1、液体进入贮罐,给一定的静电时间,方可进行检尺测温、采样作业,但浮顶罐浮船(盘)已接触油面或装有检尺、检尺井的贮罐,不受上述静置时间的限制。
    2、不准使用两种不同材质(指导电性能不同的材质,如金属器具和尼龙绳索)的检尺、测温、采样工具进行作业。
    3、凡是用金属材质制成的测温盒和采样器,必须使用导电性材质的绳索,并与罐体进行可靠接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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