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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doc 17)

所属分类:
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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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doc 17)内容简介
前言
  本标准为全文强制性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的附录A、B、C和D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2003年6月3日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环境与健康相关产品安全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辽宁省职业病防治院、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沈阳市第九人民医院。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负责解释。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霍本兴、孙承业、许恕中、陈良、阎波、张旸旸、刘悦。
 
 
   本标准为全文强制性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在工作场所设置的可以使劳动者对职业病危害产生警觉,并采取相应防护措施的图形标识、警示线、警示语句和文字。
    本标准适用于可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设备及产品。根据工作场所实际情况,组合使用各类警示标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2893    安全色
    GB  16179    安全标志使用导则
    ISO  3864-1  工作场所和公共场所安全标识的设计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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