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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化气体铁路槽车安全管理规定(doc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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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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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化气体铁路槽车安全管理规定(doc 20)内容简介

第一条 为了贯彻国家安全生产的方针,加强对各种液化气体铁路槽车(以
下简称槽车)的设计、制造、使用、检修、运输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和财
产的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设计压力为8-22Kgf/平方cm、容积大于立方30m^3、
介质温度为一40-50℃的液化气体铁路槽车。
适用的液化气体包括:液氨、液氯、液态二氧化硫及液化石油气(丙烯、丙
烷、丁烯、丁烷、丁二烯,以及它们的混合物)。
第三条 槽车的设计、制造、使用、检修和运输除应满足本规定外,还应符
合国务院发布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国家劳动总局颁发的《压
力容器安全监察规程》及铁道部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 承担槽车设计的单位,须经部批准并报国家劳动总局备案,方可设
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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