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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doc 3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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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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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doc 36页)内容简介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内容简介: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为了保证压力容顺的安人运行,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的安全,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2条 本规程适用范围如下:
1. 本规程适用于同具备下列条件的压力容器:
(1) 最高工作压力(Pw)(注1)大于等于0.1Mpa(不含液体静压力,下同);
(2) 内直径(非贺形截面指其最大尺寸)大于等于0.15m,且容积(V)(注2)大于等于0.25m3;
(3) 盛装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或最高工作温度高于等于标准沸点液体..(注3)
2. 本规程第三章、第四章和第五章适用于下列压力容器;
(1) 与移动压缩机一本的非独立的容积小于等于0.15m3的储罐\锅炉房内的分气缸;
(2) 容积小于0.25m3的高压容器;
(3) 深冷装置中非独立的压力容器、直燃型吸收式制冷装置中的压力容器、空分设备中的冷箱;
(4) 螺旋板换热器;
(5) 水力自动补气气压给水(无塔上水)装置中的气压罐,消防装置中的气体或气压给水(泡汗沫)压力罐;
(6) 水处理设备中的离子交换或过泸用压力容器、热水锅炉用膨胀水箱;
(7) 电力行业专用的全封闭式纵组合电器(电容压力容器);
(8) 橡胶待业使用的轮胎硫化机及承压橡胶模具。
3. 本规程适用于上述压力容器所用的安全阀、爆破片装置、紧急切断装置、安全联锁装置、压力表、液面计、测温仪表等安全附件。
4. 本规程适用的压力容器除本体外还应包括:
(1)
压力容器与外部管道或装置焊接连接的第一首环向焊缝的焊接坡口、螺纹连接的第一个螺纹接头、法兰连接的第一个法兰密封面、专用连接件或管件连接的第一个密封面;
(2) 压力容器开孔部分的承压盖及其紧固件;
(3) 非受压元件与压力容器本体连接的焊接接头。
第3条 本规程不适用于下列压力容器:
1. 超高压容器。
2. 各类气瓶。
3. 非金属材料制造的压力容器。
4. 核压力容器、般舶和铁路机车上的附属压力容器、国防或军事装备爱莫能助和的压力容器、真空下工作的压力容器(不含夹套压力
容器)、各项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适用范围内的直接受火焰加热的设备(如烟道式余热锅炉等)。
5.
正常运行最高工作压力小于0。1Mpa的压力容器(包括在进料或料过程中需要瞬时承受压力大于等到于0。1Mpa的压力容器,不包括消毒、冷却等工艺过程中需要短时承受压力大于等于0。1Mpa的压力容器)。
6. 机器上非独立的承压部件(包括压缩机、发是机、泵、柴油机的气缸或承压壳体等,不包括造纸、纺织机械的烘缸、压缩机的辅助压力容器)。
7. 无壳体的套管换热器、波纹板换热器、空冷式换热器、冷却排管。
第4条
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组焊)、安装、使用、检验、修理和改造,均应严格执行本规程的规定。各级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工作,监督本规程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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