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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实施细则(doc 3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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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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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实施细则(doc 33页)内容简介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实施细则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计划和方案的确定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内容简介:
    为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范重庆市农业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工作(以下简称监督抽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农办市[2007]21号),制定本细则。本细则中的监督抽查是指重庆市农业局依法组织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对生产和销售的农产品、可能危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农业投入品进行抽样、检验,并对抽查结果进行处理和发布信息的活动。监督抽查不得向被抽查人收取费用,抽取样品的数量不得超过农业部的规定。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抽查的同一批次农产品,下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另行重复抽查。 被抽查人应积极配合监督抽查工作。对不便携带的样品被抽查人负责寄、送至检测机构。无正当理由,被抽查人不得拒绝监督抽查和拒绝寄、送被封样品。监督抽查的范围主要是与消费者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较突出的农产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要进行抽查的农产品和可能危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农业投入品。 
    抽取的样品应经双方签字确认后现场封样,封条由抽样单位自制,要确保封条不可二次使用。抽取的样品由抽样单位带回或委托被抽查人按照要求寄、送至检测机构。检测机构应当妥善保存备份样品。抽样工作结束后,抽样人员应当填写抽样工作单。需要特别陈述的情况,在备注栏中加以说明。抽样工作单应分别加盖抽样单位和被抽样单位公章,并由抽样人员和被抽查单位负责人或陪同人员签字,被抽查单位无公章或无法现场盖章的,可由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人员予以签字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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