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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doc 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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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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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doc 42)内容简介
1992年原能源部《关于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的二十项重点要求》颁发后,在防止重大、特大事故方面收到明显效果。在电网容量增加、系统不断扩大的条件下,各项事故普遍呈下降趋势,其中锅炉灭火放炮、汽轮机超速、开关损坏、互感器爆炸、系统稳定破坏等事故有了较大幅度的下降。
但是,随着我国电力工业快速发展和电力工业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高参数、大容量机组不断投运和高电压、跨区电网逐步形成,尤其是现代计算机技术不断应用于电力生产,在安全生产方面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对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也提出了新的要求。有些事故已大大减少,但有些频发性事故至今仍时有发生,并且有的变得越来越突出,新的事故类型也不断出现。近来,发生了多年来未曾发生过的重大事故,如轴系断裂事故、锅炉缺水事故、电缆着火事故以及全厂停电事故。
为了进一步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关于“坚持预防为主,落实安全措施,确保安全生产”的要求,更好地推动安全生产工作有目标、有重点地防止重大恶性事故,国家电力公司在原能源部《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的二十项重点要求》的基础上,增加了防止枢纽变电所全停、重大环境污染、分散控制系统失灵、热工保护拒动、锅炉尾部再次燃烧、锅炉满水和缺水等事故的重点要求,制定了《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各单位应密切联系本单位本部门的实际情况,把各项重点要求落到实处,防止特大、重大和频发性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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