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安全检查办理程序规定(doc 5)
消防安全检查办理程序规定(doc 5)内容简介
第一条 为规范消防安全检查办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消防安全检查,指《消防法》第12条、第13条规定的公众聚集场所使用或者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和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消防安全检查。
第三条 下列公众聚集场所在开业(使用)前应当向辖区公安消防大队申请消防安全检查,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开业(使用):
(—)建筑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娱乐场所.
(二)同时容纳100人以上就餐的营业性餐馆和50间以上客房的旅馆、宾馆、饭店;
(三)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超市。
(四)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或者摊位100个以上的室内市场;
(五)占地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或者摊位200个以上的室外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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