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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标准(doc 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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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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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标准
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标准(doc 55)内容简介

  

    1.0.1条 为适应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设备交接试验的需要,促进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新技术的推广和应用,特制订本标准。

    1.0.2条 本标准适用于500kV及以下新安装电气设备的交接试验。本标准不适用于安装在煤矿井下或其它有爆炸危险场所的电气设备。

    1.0.3条 断电保护、自动、远动、通讯、测量、整流装置以及电气设备的机械部分等的交接试验,应分别按有关标准或规范的规定进行。

    1.0.4条 电气设备应按照本标准进行耐压试验,但对110kV及以上的电气设备,当本标准条款没有规定时,可不进行交流耐压试验。

    交流耐压试验时加至试验标准电压后的持续时间,无特殊说明时,应为1min

    耐压试验电压值以额定电压的倍数计算时,发电机和电动机应按铭牌额定电压计算,电缆可按电缆额定电压计算。

    非标准电压等级的电气设备,其交流耐压试验电压值,当没有规定时,可根据本标准规定的相邻电压等级按比例采用插入法计算。

    进行绝缘试验时,除制造厂装配的成套设备外,宜将连接在一起的各种设备分离开来单独试验。同一试验标准的设备可以连在一起试验。为便于现场试验工作,已有出厂试验记录的同一电压等级不同试验标准的电气设备,在单独试验有困难时,也可以连在一起进行试验。试验标准应采用连接的各种设备中的最低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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