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创造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管理的多赢局面(doc 10)
如何创造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管理的多赢局面(doc 10)内容简介
消防部门对重点单位的管理思想最初形成于1957年国务院《关于加强消防工作的批示》,1998年《消防法》第十六条明确规定了重点单位的定义和应当履行的职责。同时,经过管理的实践对重点单位管理摸索,公安部相继于1998年和2001年出台了《消防监督检查规定》(36号令)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61号令),先后以消防主管和单位内部管理的不同管理模式进行管理,实际操作中,这项工作对消防部门、单位的工作和发展积累一些问题和矛盾,仅依据36号令或61号令来管理重点单位,就消防部门而言,极易陷入严防严管或放任不管的极端局面,都不能有效提高重点单位的管理效率,最大限度的增强单位抗御火灾的能力,促进经济的发展。2004年2月,公安部出台公消[2004]42号文件强调应同时按照36号令和61号令对重点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并以36号令——消防部门主管为主要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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