卡塔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doc 36)
卡塔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doc 36)内容简介
本议定书缔约方,
作为《生物多样性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的缔约方,
忆及《公约》第19条第3和第4款、第8(g)条和第17条,
又忆及《公约》缔约方大会1995年11月17日第II/5号决定要求订立一项生物安全议定书,其具体侧重点应为凭借现代生物技术获得的、可能对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和可持续使用产生不利影响的任何改性活生物体的越境转移问题,特别是着手拟定适宜的提前知情同意程序,以供审议,
重申《关于环境与发展的里约宣言》原则15中所规定的预先防范办法,
意识到现代生物技术扩展迅速,公众亦日益关切此种技术可能会对生物多样性产生不利影响,同时还需顾及对人类健康构成的风险,
认识到如能在开发和利用现代生物技术的同时亦采取旨在确保环境和人类健康的妥善安全措施,则此种技术可使人类受益无穷,
亦认识到起源中心和遗传多样性中心对于人类极为重要,
考虑到许多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此方面能力有限,难以应付改性活生物体所涉及的已知和潜在风险的性质和规模,
认识到贸易协定与环境协定应相辅相成,以期实现可持续发展,
强调不得将本议定书解释为缔约方根据任何现行国际协定所享有的权利和所承担的义务有任何改变,
认为上述陈述无意使本议定书附属于其他国际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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