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doc 10)
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doc 10)内容简介
第一条 根据《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化学危险物品和在工业生产中使用化学危险物品或以其为原料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企业、外资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和监督部门;有关的科研、设计部门和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细则》所指化学危险物品,系国家标准(GB12268-)危险货物品名表中所列的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毒害品和腐蚀品六大类中的化学危险物品。
放射性物品、民用爆炸物品、兵器工业的火药、炸药、企业管理、火工产品和核能物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生产、使用(包括生产厂的储存、运输)化学危险物品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
第五条 严禁乡、镇、街道企业生产剧毒化学危险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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