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安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doc 28页)
浙江省安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doc 28页)内容简介
浙江省安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安全评价
第三章、安全评价机构管理
第四章、资质管理
第五章、罚则
第六章、附则
浙江省安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内容摘要: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安全生产方针,加强对从事安全评价机构的管理,规范安全评价工作,保证安全评价质量,依据《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局13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安全评价活动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国家对评价机构和评价人员实行资质认可管理制度,未取得资质证书的机构和人员不得承担安全评价工作。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本辖区内的评价机构及安全评价工作实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安全评价
第四条 依法必须实施的安全评价包括:
(一)下列新建、改建、扩建、迁建项目(工程)的安全预评价和验收评价:
1、国家建设项目划分标准规定中的大中型建设项目;
2、火灾危险性生产类别为甲类的建设项目;
3、爆炸危险场所等级为特别危险场所和高度危险场所的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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