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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线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标准(doc 1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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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规范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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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线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标准(doc 13页)内容简介

1总则
2系统的工程设计
2.1一般规定
2.2系统的基本模式及主要技术指标分配
2.3接收天线
2.4前端
2.5干线传输
2.6分配网络
2.7前端机房和自办节目站
2.8部件安装和线路敷设
2.9防雷、接地与安全防护
2.10供电
3系统的工程施工
3.1一般规定
3.2接收天线
3.3前端机房
3.4干线架设
3.5支线和用户线
3.6防雷、接地及安全防护
3.7系统的调测
4系统的工程验收
4.1一般规定
4.2系统质量的主观评价
4.3系统质量的测试
4.4系统的工程施工质量
4.5验收文件
附录A系统基本模式中常用的图形符号
附录B常用测试表格
附录C系统的工程验收证书
附录D本规范用词说明
附加说明

 


1总则
1.0.1为使有线电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的工程设计与施工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确保质量,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下列信号传输方式的有线电视系统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的设计、施工及验收:
1.0.2.1射频同轴电缆。
1.0.2.2射频同轴电缆与光缆组合。
1.0.2.3射频同轴电缆与微波组合。
1.0.3系统的工程设计应符合当地城镇建设规划和广播电视事业、有线电视网的发展规划的要求。
1.0.4系统的工程设计、施工除应按本规范执行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系统的工程设计
2.1一般规定
2.1.1使用频道的选择和数量应根据电视广播、调频广播、卫星接收微波传输、自办节目等信号源的现状、发展和经济条件确定,
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2.1.1.1宜预留1~2个频道。
2.1.1.2宜避免各种频率的组合干扰。对无法避免的干扰,应采取变换频道等措施。
2.1.2传输方式的确定,当传输干线的衰耗(以最高工作频率下的衰耗值为准)小于100dB时,可采用甚高频(VHF)、超高频(UHF)直接传输方式;传输干线的衰耗大于100dB时,应采用甚高频(VHF)传输方式或邻频传输方式。
2.1.3系统模式应根据信号源质量、环境条件和系统的规模及功能等因素确定,前端宜设置在覆盖区域中心,当接收信号场强小于57dBμV时,可采取增设远地前端等措施。
2.1.4按系统模式应对前端、干线和分配网络进行主要技术指标的分配和计算。
2.1.5设备、部件及材料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2.1.5.1产品性能符合现行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并经国家规定的质检部门测试认定。
2.1.5.2在同一系统工程中选用的主要部件和材料,其性能、外观应一致。
2.1.5.3选用的设备和部件的输入、输出标称阻抗、电缆的标称特性阻抗均应为75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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