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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安全管理条例(DOC 21页)

所属分类:
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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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管理条例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DOC 21页)内容简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章 铁路专用设备质量安全
第二章 铁路建设质量安全
第五章 铁路运营安全
第八章 附则
第六章 监督检查
(一)匿报、谎报货物品名、性质、重量;
(一)向电气化铁路接触网抛掷物品;
(一)在埋有地下光(电)缆设施的地面上方进行钻探,
堆放重物、垃圾,焚烧物品,倾倒腐蚀性物质;
(一)在非危险货物办理站办理危险货物承运手续;
(一)城市市区高速铁路为10米,其他铁路为8米;
(一)新建、改建铁路与既有道路交叉的,由铁路方承担建设费用;
道路方要求超过既有道路建设标准建设所增加的费用,由道路方承担;
(一)有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检测、检验合格的专业生产设备;
(一)未经批准在铁路线路两侧各1000米范围内从事露天采矿、采石或者爆破作业;
(一)用于铁路运输的安全检测、监控、防护设施设备,集装箱和集装化用具等运输器具、
专用装卸机械、索具、篷布、装载加固材料或者装置、运输包装、
货物装载加固等,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
(一)跨河桥长500米以上的铁路桥梁,河道上游500米,下游3000米;
(一)铁路桥梁、隧道的两端;
(一)非法拦截列车、阻断铁路运输;
(七)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坐卧或者在未设道口、人行过道的铁路线路上通过;
(三)同步建设的铁路和道路需要设置立体交叉设施以及既有铁路道口改造为立体交叉的,
由铁路方和道路方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分担建设费用。
(三)在地下光(电)缆两侧各1米的范围内挖砂、取土;
(三)在铁路桥梁跨越处河道上下游各1000米范围内围垦造田、
拦河筑坝、架设浮桥或者修建其他影响铁路桥梁安全的设施;
(三)在铁路线路上放置、遗弃障碍物;
(三)承运不符合安全规定、可能危害铁路运输安全的货物。
(三)承运不符合安全规定、可能危害铁路运输安全的货物;
(三)攀登铁路电力线路杆塔或者在杆塔上架设、安装其他设施设备;
(三)有完善的产品质量保证体系和安全管理制度;
(三)村镇居民居住区高速铁路为15米,其他铁路为12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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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安全管理条例(DOC 2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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