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肉类屠宰加工企业注册卫生规范(doc 7页)
出口肉类屠宰加工企业注册卫生规范(doc 7页)内容简介
1 依据
2 适用范围
3 定义
4 一般原则
5 初级生产
6 企业的设计和环境卫生
7 车间及设备设施
8 屠宰加工的卫生控制
9 包装、储存、运输的卫生
10 人员卫生
11 卫生质量体系的控制和运行
1 依据
本规范根据《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登记管理规定》,参照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和有关进口国肉类卫生法规、标准制定。
2 适用范围
2.1本规范适用于出口肉类屠宰、分割、加工、储存企业。
2.2本规范中的肉类,是指适合人类食用的、家养或野生哺乳动物和禽类肉、肉制品以及可食用的副产品。
3 定义
3.1出口肉类屠宰加工企业:经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注册的屠宰厂、分割厂、加工厂、冷库及储存库。
3.2动物:家养或野生的哺乳动物和禽类。例如,猪、牛、马、羊、鹿、兔、鸡、鸭、鹅、鸽、鸵鸟、火鸡等。
3.3屠体:屠宰、放血后未去毛或去皮的完整动物躯体。
3.4胴体:放血、去毛或去皮、去脏和修整后的动物躯干。3.5无害化处理:将经检验确定为不适合人类食用或不符合兽医卫生要求的动物、屠体、胴体、内脏或动物的其他部分进行高温、化制、焚烧或深埋等处理的方法或过程。
3.6急宰:在动物发生物理性伤亡或严重的生理性和功能性问题后,由兽医下令进行的宰杀。这种屠宰可以在屠宰厂专设的宰杀间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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