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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及主要负责人的有关要求(PPT 2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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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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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
安全生产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及主要负责人的有关要求(PPT 22页)内容简介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
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安全生产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及
主要负责人的有关要求
刑法中有关规定
重大责任事故罪
危险物品肇事罪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
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考核不得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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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及主要负责人的有关要求(PPT 2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