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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空专用设备生产安装管理暂行办法(DOC 5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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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制度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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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用设备,生产安装,管理暂行办法
防空专用设备生产安装管理暂行办法(DOC 54页)内容简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七条 人防设备生产安装实行目录管理制度。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通过
《人民防空专用设备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建立遴选淘汰机制,保证生产安装的人防设备符合质量要求。
第三条 人防设备生产安装管理,坚持服务战备、质量第一、市场调节、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章  目录管理
第九条  获得“人防(防护、防化、警报)设备从业能力达标企业”证书的企业,申报将其产品列入目录,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本办法的规定承担相关责任。
第二十七条  私自复制和扩散人防设备生产安装标准、规范和图集,造成泄密的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三条  人民防空防护(防化、信息系统)设备产品质量检测(验)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令其停业整顿;
造企业管理民生命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人民防空警报设备生产管理规定》(国人防〔2008〕342号)、
《人防工程防化设备定点生产企业管理规定》(国人防〔2009〕323号)、
《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生产安装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国人防〔2013〕536号)即行废止。
第二十二条  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下空间分会将其产品从目录中删除,
废止其“人防(防护、防化、警报)设备从业能力达标企业”证书,并通过中国人民防空网公布;
造企业管理民生命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地下空间分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防空协会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对负有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人员,
告知所在协会,并提出处理意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没有防护设备生产安装企业的,
其人民防空工程所需防护设备可以向邻近区域内防护设备列入目录的企业采购。
第二十六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人防设备生产安装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四条  人民防空质量监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进行处罚;造企业管理民生命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人民防空工程使用单位应当加强对人防设备的维护管理,确保防护功能。 
第二条 对人民防空专用设备(以下简称人防设备)生产安装的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企业从业能力
第五条 从事生产安装人防设备的企业,应当加强从业能力建设,达到
《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安装企业从业能力指标》(附件4)、《人防工程防化设备生产安装企业从业能力指标》
(附件5)、《人防警报设备生产安装企业从业能力指标》(附件6)的标准。
第五章  罚 则
第八条 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制定人防设备产品的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编制人防设备图集。
第六条 人防设备生产安装企业从业能力考察评估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实施:
第六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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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空专用设备生产安装管理暂行办法(DOC 54页)